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2,苗簡,468,200402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四六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裁判,命在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九七號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鄭永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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