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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0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被 告 甲○○○
丙○○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張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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