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兼 右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陳明被告丁○○連帶保證之借款金額,及原告業向借款人炫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求償之結果並證據。
三、被告丁○○應補具委任訴訟代理人己○○○之委任狀。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張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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