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壬○○
被 告 乙○○
戊○○
辛○○○
丁○○
丙○○
庚○○
兼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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