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2,訴,504,2004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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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0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貞雄
訴訟代理人 趙俊賢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白孝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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