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2,重訴,97,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七號
原 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訴訟代理人 葉輝群
被 告 南榮育樂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潭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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