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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家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4年2 月16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指定遺產管理人更正裁定原本及正本事實欄中關於當事人欄及主文欄有關「相對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核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更正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提出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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