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3,簡上,26,200903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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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簡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丑○○○
癸○○
寅○○
子○○
壬○○
戌○○
天○○
亥○○
未○○○
巳○○
卯○○
辛○○○
辰○○
午○○
酉○○○
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丑○○○、癸○○、寅○○、子○○、壬○○為被上訴人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未○○○、辛○○○、巳○○、酉○○○、辰○○、卯○○、午○○、申○○為被上訴人林春榮即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戌○○、亥○○、天○○為被上訴人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戊○○於民國98年1 月7 日死亡,被上訴人林春榮即己○○於97年12月27日死亡,被上訴人丙○○於97年11月7 日死亡,有渠等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憑,而渠等之繼承人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向本院陳報被上訴人戊○○、林春榮、丙○○之繼承人,有卷附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相關戶籍謄本可以證明。

該繼承人等應即與被上訴人丁○○等人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張珈禎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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