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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出生,
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苗栗縣後龍鎮○○里○鄰○○路四五號)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邱光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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