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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三二號
聲 請 人 乙○○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
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家事庭法官 李麗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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