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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三五號
聲 請 人 乙○○
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參拾伍元。
二、被繼承人甲○○繼承系統表。
三、因聲明人之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四、因聲明人之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已收受或知悉聲明人拋棄繼承意思通知之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邱光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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