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3,聲,59,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九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程序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票字第六一一號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一三一八號裁定確定在案,其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 張如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計算書:
   ┌───────┬────────┬────────────┐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說       明       │
   ├───────┼────────┼────────────┤
   │一、聲請費    │        二二五元│聲請人墊付。            │
   ├───────┼────────┼────────────┤
   │二、審送達郵費│            ○元│聲請人墊付(本件溢繳郵資│
   │              │                │三四○元另行發還)。    │
   ├───────┼────────┼────────────┤
   │總      計    │        二二五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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