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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八號
聲 請 人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西勢美郵局第五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九五號民事裁定,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茲因該假扣押事件業經聲請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聲請人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以西勢美郵局第五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然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經申請相對人戶籍謄本,查知相對人仍,惟聲請人仍未能知其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九五號民事裁定、西勢美郵局第五號存證信函、信封(均影本)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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