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3,聲,87,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七號
聲 請 人 丙○○
甲○○
相 對 人 裕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三一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清償借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三一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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