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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苗小字第一三一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庭法官 李麗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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