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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一0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吳武昌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王萬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白孝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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