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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二三號
原 告 甲○○
電
被 告 李麗萍
右原告與被告李麗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陸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佩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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