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3,苗簡,23,20040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二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李麗萍
右原告與被告李麗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陸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佩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