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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二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伍仟貳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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