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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葳林服飾開發有限公司、甲○○、啟祥整理有限公司、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葳林服飾開發有限公司、甲○○、啟祥整理有限公司、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零伍萬肆仟玖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柒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玖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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