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言詞辯綸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尚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庭法官 李麗萍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蕭雅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附表: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原陽實業股份有限公│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 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 肆萬肆仟壹佰元 │ AA三二五六二 │ │
│ │司 黃火欽 黃正道│ 通霄分行 │ │ │ ○二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