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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楊源森所簽發,以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公館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面額新臺幣一萬三千元,支票號碼第AA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七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七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秀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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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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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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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楊源森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 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 壹萬參仟元 │ AA三一七○三 │ │
│ │ │ 公館分行 │ │ │ 七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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