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五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民事庭法官 曾明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附表: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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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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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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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葉賴秋妹 │苗栗縣苑裡鎮農會 │ 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壹萬貳仟叁佰肆拾元│F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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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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