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尚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庭法官 曾明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張茹茵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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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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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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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貳萬叁仟伍佰元 │AA三二一一六五│ │
│ │ │三義分行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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