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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台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所簽發之以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苗栗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金額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叁拾元,第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所簽發之以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苗栗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金額新臺幣一萬一千八百三十元,第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八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八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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