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24號
原 告 癸○○
樓
被 告 戊○○
12號
己○○
兼上列2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住苗栗縣
巷46
身分證統
被 告 甲○○ 住苗栗縣
巷46
身分證統
辛○○ 住同上
身分證統
庚 ○ 住苗栗縣
巷76
身分證統
前列三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壬○○ 住同上
身分證統
被 告 乙○○ 住苗栗縣
巷46
居臺中縣
身分證統
丁○○ 住臺中縣
身分證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本件訂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五十五分於本院家事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陳練之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於民國95年1 月9 日裁定命在該返還土地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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