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4,繼,170,200507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繼字第170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苗栗縣苗栗市新英里十六鄰新英一三五號)於九十四年五月五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5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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