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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4年度苗小字第47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甲○○
26弄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每月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依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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