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4,訴,340,2006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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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原名:林育
巷79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4年度訴字第340 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捌拾貳萬伍仟壹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捌仟叁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 東 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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