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利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律師
被 告 臺灣省苗栗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 東 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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