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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亡字第8號
聲 請 人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潘慶運
吳命宇
上列當事人間因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非訟事件法第5條所準用。
又按:「宣告死亡之聲請,專屬失蹤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6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李力行死亡,然依聲請人提出之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函文影本(見卷第6 頁),李力行最後係於民國39年間將戶籍遷往臺東縣,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專屬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許瑞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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