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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444號
債 權 人 甲○○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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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即劉木榮之繼承人、丙○○即劉木榮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劉木榮之戶籍謄本(手抄本)。
二、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查明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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