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5,促,2600,2006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260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玖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伍仟陸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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