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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保險字第5號
原 告 玖旋貨運有限公司
2樓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律師
被 告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係設於台北市○○○路○ 段166 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份在卷可考,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 東 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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