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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9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代理人 江文玉律師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並未提出經我國外交部駐外單位公認證之起訴狀及委任狀,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 月6 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許瑞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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