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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永慶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0號
相 對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一紙。
二、相對人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 丙○○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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