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5,繼,147,200606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乙○○
號4樓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34年12月6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路548 號4 樓)於95年3 月2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書記官 許瑞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