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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90號
聲 明 人 甲○○
段12
聲明人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將
、湯清枝、湯清朗、湯銀珍、湯明
信函為之,請提出合法送達其戶籍
謄本,如該6 人於戶籍地址以外
出蓋有其印鑑章之回執影本並附印
受聲明人等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印鑑證明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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