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5,苗小,432,2006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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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苗小字第43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巷2號2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住所均設於嘉義縣太保市○○里○○鄰○○○街1巷2 號2 樓,有原告提出之戶籍登記簿謄本1 份在卷可稽。

是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其當庭聲請本院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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