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苗簡字第11號
原 告 聯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邱震騰(原名邱政榮)即榮展商行
李桂樹即榮展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李桂樹即榮展商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邱震騰即榮展商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李桂樹即榮展商行負擔十分之二,餘由被告邱震騰即榮展商行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李桂樹於民國88年9 月28日申請設立榮展商行,並登記為負責人。
原告執有其所簽發並交付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以支付貨款,經屆期為付款之提示,竟未獲兌現。
為此,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李桂樹即榮展商行給付上開支票2 紙之票款,及自94年5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遲延利息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邱震騰(原名邱政榮)嗣於90年3 月6 日擔任榮展商行之負責人,並以「國際聯盟生鮮超市」之名稱對外營業,因向原告訂購食品銷售,與原告間有買賣關係存在。
惟其自94年2 月21日起即未支付貨款,共積欠原告貨款新臺幣96,452元,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
為此,訴請被告邱震騰給付前開積欠之貨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遲延利息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
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亦有明文。
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紙、銷貨單3 紙(見卷第8 至12頁)、榮展商行之營利事業登記抄本(見卷第27頁)等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函調之被告李桂樹即榮展商行於台灣土地銀行之存款印鑑卡、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卷第53至56頁)在卷可憑。
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或提出書狀加以否認或爭執,本院審酌前揭書證,認原告之主張均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分別給付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之款項及利息,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提 示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利 率 │
│ │ │ │ (民 國) │ │ (新臺幣) │ │ │
├──┼──────┼──────┼──────┼──────┼──────┼──────┼─────┤
│ 1 │ 榮展商行 │臺灣土地銀行│94年4月30日 │94年5月03日 │ 16,400元 │ALB0000000 │按週年利率│
│ │ 李桂樹 │苗栗分行 │ │ │ │ │6% │
│ │ │ │ │ │ │ │ │
├──┼──────┼──────┼──────┼──────┼──────┼──────┼─────┤
│ 2 │ 榮展商行 │臺灣土地銀行│94年4月30日 │94年5月03日 │ 11,400元 │ALB0000000 │按週年利率│
│ │ 李桂樹 │苗栗分行 │ │ │ │ │6% │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