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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苗簡字第26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聯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 月12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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