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苗簡字第319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訂定之借據約定條款第16條約定(見本院95年度苗簡字第319 號卷第16頁),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 東 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