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6,促,13568,2007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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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568號
債 權 人 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邱榮和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邱榮和所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邱榮和之繼承系統表。

四、查詢被繼承人邱榮和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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