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89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事項及事實理由欄記載正確之聲請狀(本件債務人與事實及理由欄所記載者不符)。
二、經辦人員之聯絡電話,俾利本院案件審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