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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4056號
聲 請 人 甲○○
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二、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三、債權人之聯絡電話,俾利本院案件審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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