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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43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之2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二、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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