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
│股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220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 │1 │1000 │ │
├──┼───────────────┼─────────────┼──────┼───┼─────┼───┤
│002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Z0000000-0 │ │1 │321 │ │
├──┼───────────────┼─────────────┼──────┼───┼─────┼───┤
│003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 │1 │276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附記:
一、請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及附表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
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6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定: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是請限期於文到1個 月內將前開新聞紙送院參辦,以維權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