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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甲○○
7號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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