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6,婚,296,2007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29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起訴狀內之訴訟標的(原告起訴所根據之法律條文條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之起訴狀,應記載而未記載訴訟標的,故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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