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52號
聲請人即
被 告 乙 ○
相對人即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賢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