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6,家聲,47,200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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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六年度婚字第一七六號離婚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鈞院96年度婚字第176 號離婚事件當事人張育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苗栗縣西湖鄉五湖村6 鄰上湖94號)之母親,張育瑋曾向鈞院訴請裁判離婚,嗣後撤回該訴訟,惟張育瑋業因車禍身亡,遺有勞工保險金之權利,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張育瑋除戶戶籍謄本、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記給付收據等件,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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